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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南京市政法委书记:彭宇承认与徐老太碰撞,公众别再�
发信站: 南京大学小百合站 (Mon Jan 16 10:35:03 2012)



因广东佛山2岁女童遭汽车碾压而路人漠视的“小悦悦事件”,舆论再次将矛头指向4年前
已和解结案的南京“彭宇案”,认为是此案错判产生的负面效应,导致人们不愿做好事甚
至见死不救。一些地方出现老人摔倒无人搀扶、做好事反被诬告等现象,也屡被归咎为“
彭宇案”的影响。

针对舆情反映,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近日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独家
专访时指出,舆论和公众认知的“彭宇案”,并非事实真相。由于多重因素被误读和放大
的这起普通民事案件,不应成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事实真相

刘志伟综合当事人陈述和法庭调查,向记者介绍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实。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等车时,有
2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寿兰急忙跑向后面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当她经过前一辆公
交车后门时,26岁的小伙子彭宇正从这辆车的后门第一个下车,双方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
。急于转车的彭宇先向车尾看了一下,再回头时发现摔倒在地的徐寿兰,随即将她扶起,
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经诊断,徐寿兰摔伤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费用需数万元。此时,
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先后报警,但未能达成一致。2007年1月12日,徐寿兰将彭宇诉
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赔包括医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
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元。

当年4月26日,鼓楼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彭宇的妻子在代他出庭答辩时,没有说彭
宇是做好事,只提出:“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6月13日第二次开庭进行法庭质证时,彭宇在答辩中表示:“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
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及把原告扶起来出于什么目的时,他回答:“为了做点好事。
”在得知原告申请调取的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已丢失时,他对由当时处
置此事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一情况。

7月4日,彭宇主动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表示自己因做好事被诬告,将一个老太扶
起后反被起诉,希望媒体关注此事。该版主立即用短信将这一情况通报给南京十多家媒体
和网站记者。彭宇于当日向鼓楼区法院提出准许新闻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

7月6日第三次开庭时,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由于事发当日接处警的城中派出所将
对彭宇的询问笔录不慎丢失,在法庭上,该所便提交了由原告徐寿兰儿子在其母住院接受
警官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这份原始笔录照片,以及据此誊写的材料,其中主要内容
是彭宇陈述2人相撞时的情况。虽然该照片显示的内容已经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确认,但由于
其来自原告的儿子,因而受到彭宇及旁听庭审的媒体记者质疑。

9月3日,鼓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被告相撞事实,其主要理由:一是城中派出
所提交的原、被告相撞证据(接警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警官证词等),能够相互印证并
形成证据链;二是由被告申请的证人,并没有看到原告摔倒的过程,只看到被告扶起了原
告,也就不能排除此前原、被告相撞的可能性;三是被告本人在接受警方询问和第一次庭
审时,并没有表示自己是见义勇为,也没有否认相撞的事实,只不过不是“撞人”而是“
被撞”,因而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同时认为,虽然原告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但由于原告在乘车过程中无法预见将
与被告相撞;被告在下车过程中因为视野受到限制,也无法准确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
因而在本次事故中,原、被告双方均不具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按公平责任分担损失的原
则,判决被告彭宇承担40%的民事责任,给付原告徐寿兰4.5万元。

因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市中院于当年10月初进行调查,并在南京市
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
”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
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
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对于调解结果,彭宇最近也表示,在2006年11月发生的意外中,徐寿兰确实与其发生了碰
撞,事后经法院调解,他对结果表示满意。

误读原因

刘志伟说,为什么一起经法院审结、当事人已和解的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公众舆
论中成了“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并被斥之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靶?
追踪“彭宇案”的演化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判定“彭宇案”的关键事实是“二人是否相撞”,如确认相撞,由彭宇分担一定的
损失完全合乎法理和情理。但恰是在这个最重要的关节点上,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
询问笔录,使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对原、被告相撞事实的认定,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
撑,其判决结果因此受到舆论质疑。

※ 修改:.cri 於 Jan 16 10:37:20 2012 修改本文.[FROM: 107.3.24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