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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个人认为,对嫌疑人陈某某的处分至少不应低于对作弊?发信站: 南京大学小百合站 (Wed Oct 29 13:45:05 2014)


强烈要求学校公开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具体的处分决定。当然,学校可以不公布此人的姓
名和学号,但是,应该公布具体的处分决定,给大家一个交代。学校声称所谓“按校规校
级处理”,那么究竟应该按校规校级怎么处理?

我个人认为,对该生的处罚【至少不应该低于对作弊学生的处罚】。也就是说,【不应该
让该生拿到南京大学的学位证】。原因很简单:该生的行为比作弊同学的行为有过之而无
不及


首先性质上讲,该生的行为与作弊的行为同样是不诚信的、欺骗性质的,没有任何本质区
别。从程度上讲,该生行为更甚。作弊的同学只是在某一天的一次考试中打了一次小抄,
而该生在长达几个月、一年的时间里持续进行诈骗等行为,如果说这种做法还比不上作弊
的,恐怕没有任何人会信服。

其次,从范围、受害者群体、危害程度上讲:作弊的同学作弊,主要使公平竞争的考试环
境遭到破坏,使得认真努力学习的同学反而不如作弊的同学分数高--但这种行为最多影响
一个班、一个年级的同学。但是陈某某的行为危害的是全校同学的利益,且是实实在在的
经济利益。显然他要比作弊的更可恶。

最后从影响恶劣性角度来看,该生的做法极大损害了南大校方的声誉,伤害了同学们对母
校的信任感,这也比作弊恶劣多了。

综上所述,我认为对该生的处分,至少绝不应该比对作弊学生的处分更低。既然对作弊学
生的处分是:取消其科目成绩,予以记过,不允许其获得毕业证,且用大字报的形式全校
通告批评,那么对于该生的处分,至少也应该是【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予以记
过,不允许其获得毕业证,且用大字报的形式全校通告批评。】

如果说将其移送警方,考虑到犯罪金额及情节以及对该生改过自新的盼望,或许过重了。
但是,对他进行罚款、记过、不允许获得毕业证和通报批评的处分绝对不过。希望学校认
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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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hengxing666 於 Oct 29 14:05:38 2014 修改本文.[FROM: 172.17.21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