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MBEN (散落吧 千本樱), 信区: Pictures
标 题: 招远事件之后的一点反思
发信站: 南京大学小百合站 (Mon Jun 2 21:08:43 2014)

招远事件 法律的失位

扪心自问,如果我在场,会救下那个女人吗?思考之后,只能说,基本不会,原因如下:

凶手彪悍,我体力不够,不仅救不了人,反而自己受害。所以,在没有协同的情况下,必
须一招制敌。作为一个非搏击专业选手,只能攻其要害,若攻击奏效,后果有二:敌方昏
伤或死亡。那么这个女人被救下,没死。而凶手可能死亡或伤残。那么我造成的损失超过
凶手对女人的伤害。更何况凶手不是使用刀匕等杀人凶器,而是椅子拖把类日常用品,不
能显示出凶手想蓄谋将女人杀死的先兆。对方律师在辩护时肯定会抓住这点。

那么成为防卫过当,坐牢。更悲剧的是如果凶手瘫痪,那么他的下半辈子和他家人的生活
就靠你了。

由于经常看到打伤小偷被判刑、掏医药费和其它防卫过当被判刑的事件,使人们在潜意识
里产生对恶行投鼠忌器的心态。

中国的一些法律不是落后于时代看,而是走的太远,脱离了现状。中国现状还做不到像挪
威那样劳心费力的花几百万去保护与改造杀死十几个人的凶手,制定法律必须考虑社会现
实,还是那句话,实事求是!

步趋西方的人文关怀者们把理想主义用到法律中,谁要是想惩罚报复罪犯就是境界过低,
就是思想不高大全,就是政治不正确,就不够世界潮流。导致今天法律在客观上成为凶手
的保护伞。使正义之心在恶行发生时犹豫不决,而凶残则能肆无忌惮。

春秋时代郑国之大贤子产遗告其子大叔说:“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
,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 。”后果如其言。
所以孔子说:“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
济宽,政是以和 。”

法律之功能不仅要制裁罪犯,更应该做到止恶励善。今日各界之纷乱,仅以食品生产观之,
就出现了三聚氰胺奶,地沟油,垃圾猪、苏丹红等问题。更大的问题是竟然屡禁不止,
人们甚至习以为常。问题就是在于法律之宽慢,违法成本远远低于收益。所以法律要像烈
火一样使民众畏惧进而望而祛步,对恶行严厉之律法更适用于当今之时代。

今日之失是之前时代盲目接轨西方的恶果。不光法律如此,其它方面亦是。比如张维迎们
盲目的用其所谓的西方经济学理论解释中国经济和用数学公式为难老百姓以显示其高明一
样。

理想主义固然好。但是正因为是理想,所以只能是理想。具体的法律与政策必须符合时代
的世道人心,符合人们的现实素质。走的太远就成为无力的空中楼阁,为满足一己之高尚
虚荣而胡搞乱邦,最终将祸国殃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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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MBEN 於 Jun 2 21:19:12 2014 修改本文.[FROM: 219.231.15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