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yellowdream (金色的梦想·卢梭), 信区: Girls
标 题: 【求教】前女友结婚后生下我的孩子,我有没有义务抚发信站: 南京大学小百合站 (Wed Jan 23 21:12:35 2013)
我和前女友是去年二月底分的手,当时也怪我不好,看上了一个厅长的女儿,以为她对我
有意思,结果厅长的女儿没追到,原来的女友也离我而去。当时在这个版里发帖问如何甩
掉女友也被大伙喷的够呛。
分手后,没多久,我就听说前女友广发婚礼请柬的事情。我对前女友本来就没什么感情,
她长得也不好看,我也不在乎,她结婚我一点都不伤心。后来又过了几个月,听说她怀孕
了,觉得她是不是存心气我来着,但我也没把这事放在心上。元旦时,前女友诞下一个男
孩,我看到她微博上发消息,也跟帖祝贺下,准备满月时给她小孩包个红包,也算我不亏
欠她。
前阵子无聊上微博,想看看前女友育儿的记录,结果发现微博再也没有更新过,连之前怀
孕和生孩子时期的留言都被删光了。我隐约觉得不大对劲,是不是夫妻俩闹矛盾了,但总
觉得和自己也没关系。谁知道前天,前女友突然给我打了个电话,告诉我孩子是我的,她
丈夫提出要我支付抚养费,至于金额,是我想也不敢想的天文数字。
这两天我请了假没去上班,心里挺慌乱的,都不敢出门,跟上次滑雪认识的女孩也没再联
系。我把这事和一个大学里最好的朋友说了,他叫我要冷静,要换个角度思考。我觉得也
有道理。首先,孩子是不是我的,凭什么她说了算,最多只能证明不是她老公的。而且从
她生产的时间来算,受孕的时间应该在我快分手和新认识她老公的这个过渡阶段,可能是
我,也可能是其他的男人。不排除她借此机会讹诈我的可能。她这个人心地善良,不一定
有这个主意,也许是他老公指使她的呢?
假如孩子是我的,这就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这也是我在这里发帖要请教大家的一个问题
。
首先,我在和她分手后,就再也没见过她,因此我做的任何事情都没有法律上的过错。即
使孩子是我的,我也不存在婚外情第三者的情况,从法律上讲我没有理由负责任。
再者,她俩是夫妻,生的小孩不管从生物角度讲是谁的,从法律上讲都是她老公的合法继
承人。她俩也没有离婚的打算,就是要我赔偿,这一点从法律上就说不通。孩子既然是你
的继承人,你就有抚养的义务,凭什么让我来负抚养费呢。假如我去医院捐精,那岂不是
无数的孩子都要我掏钱抚养了,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请法律系的教授、老师、同学或者其他懂法律的朋友帮我解释下,谢啦!
--
※ 来源:.南京大学小百合站 http://bbs.nju.edu.cn [FROM: 112.86.192.183]
标 题: 【求教】前女友结婚后生下我的孩子,我有没有义务抚发信站: 南京大学小百合站 (Wed Jan 23 21:12:35 2013)
我和前女友是去年二月底分的手,当时也怪我不好,看上了一个厅长的女儿,以为她对我
有意思,结果厅长的女儿没追到,原来的女友也离我而去。当时在这个版里发帖问如何甩
掉女友也被大伙喷的够呛。
分手后,没多久,我就听说前女友广发婚礼请柬的事情。我对前女友本来就没什么感情,
她长得也不好看,我也不在乎,她结婚我一点都不伤心。后来又过了几个月,听说她怀孕
了,觉得她是不是存心气我来着,但我也没把这事放在心上。元旦时,前女友诞下一个男
孩,我看到她微博上发消息,也跟帖祝贺下,准备满月时给她小孩包个红包,也算我不亏
欠她。
前阵子无聊上微博,想看看前女友育儿的记录,结果发现微博再也没有更新过,连之前怀
孕和生孩子时期的留言都被删光了。我隐约觉得不大对劲,是不是夫妻俩闹矛盾了,但总
觉得和自己也没关系。谁知道前天,前女友突然给我打了个电话,告诉我孩子是我的,她
丈夫提出要我支付抚养费,至于金额,是我想也不敢想的天文数字。
这两天我请了假没去上班,心里挺慌乱的,都不敢出门,跟上次滑雪认识的女孩也没再联
系。我把这事和一个大学里最好的朋友说了,他叫我要冷静,要换个角度思考。我觉得也
有道理。首先,孩子是不是我的,凭什么她说了算,最多只能证明不是她老公的。而且从
她生产的时间来算,受孕的时间应该在我快分手和新认识她老公的这个过渡阶段,可能是
我,也可能是其他的男人。不排除她借此机会讹诈我的可能。她这个人心地善良,不一定
有这个主意,也许是他老公指使她的呢?
假如孩子是我的,这就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这也是我在这里发帖要请教大家的一个问题
。
首先,我在和她分手后,就再也没见过她,因此我做的任何事情都没有法律上的过错。即
使孩子是我的,我也不存在婚外情第三者的情况,从法律上讲我没有理由负责任。
再者,她俩是夫妻,生的小孩不管从生物角度讲是谁的,从法律上讲都是她老公的合法继
承人。她俩也没有离婚的打算,就是要我赔偿,这一点从法律上就说不通。孩子既然是你
的继承人,你就有抚养的义务,凭什么让我来负抚养费呢。假如我去医院捐精,那岂不是
无数的孩子都要我掏钱抚养了,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请法律系的教授、老师、同学或者其他懂法律的朋友帮我解释下,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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