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xyza (风·雨), 信区: Pictures
标 题: 打脸啪啪啪真响!
发信站: 南京大学小百合站 (Wed May 27 17:00:13 2015)


今年新成立了一个广播剧社,楼主因人情担任其法律顾问,协助其完成了社团答辩,在之
前为其起草了相对优秀而且有可操作性的章程。建立在充分调查议事习惯的基础上,为了
体制的稳定和成员的规则意识,起草了如下的章程。












在法务的存在下,是通俗易懂、易于适用的。

然而由于社员的鄙夷,成立后没有一个星期,第一件事,就是法务被民意赶了出去。

楼主在施压和不欢迎的氛围中,辞去这个所谓的法务。过了四十四天,由于里面仍有要好
的同学,又申请回来。

然后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泳协与广播剧社宣传剧纠纷

2015年3月6日,泳协与广播剧社两社合作,泳协委托广播剧社制作用于泳协宣传用途的条
漫和广播剧,条漫五帧,广播剧十分钟。初定四月完成。

2015年3月15日,广播剧社成立答辩前夕,在大活四楼东侧小房间,泳协副会长(同时是广
播剧社法律顾问)和其余的参加答辩同学(全体“事务组”,即理事会常务会议,包括社
长),根据之前泳协会长的意思,确认这是公益性社团合作,不收费,只是从泳协公账中
给予酬劳¥50,作为广播剧社社费。

2015年3月30日,条漫交付。

2015年4月-5月,考虑到广播剧社的与古琴社广播剧的配音任务,在广播剧社社长请求下,
泳协会长、副会长均同意延期,几次。(期间泳协副会长广播剧社法律顾问离任,5月中旬
复任)

2015年5月25日,出干音。有社员要求支付费用¥800,广播剧社副社长要求支付¥400,泳
协只能支付¥100。

2015年5月26日 - 27日,泳协高级理事会议扩大会议决定只能支付¥100。广播剧社社员有
人认为合同不成立,因为没有签字,有人否定口头协议的效力,有人认为这件事不应该适
用《合同法》而应该适用人情,理事有人提出先制作后议价是行业习惯,泳协应该知道这
个习惯。旋即,泳协副会长(现广播剧社法律顾问)被移除出社员群。

27日凌晨,在社团附属娱乐群也被移除。

我知道“冲突代理”是我的疏忽,但是我一作为广播剧社法律顾问一再要求社长签协议来
规避纠纷,她不当回事;二泳协的账特别干也是提前告知过的。

然而,在我没有任何“不遵章程”的情节的情况下,我这个社团立宪人,在社宪被无视的
情况下,直接被“从所有领域自广播剧社驱逐出去,且是全体社员不欢迎的人”。

天天觉得规则不重要,出了纠纷又无视规则,凭民意决定,凭民意决定,凭民意决定。。


人与人的关系,就是狼与狼的关系,这是落后愚昧无知的自然状态。。。所以才需要转让
一部分自然权利,组成主权,来保护个体。。。——霍布斯《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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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xyza 於 May 27 17:03:35 2015 修改本文.[FROM: 172.26.75.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