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人: NJUJM (南京大学法律硕士协会), 信区: S_Law
标 题: 【法硕协会】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应该入刑——杨辉忠教发信站: 南京大学小百合站 (Tue Nov 29 21:24:10 2011)



为活跃法学院广大学生的学习气氛,加强学术交流,提高专业素质,我们邀请了我院
杨辉忠教授,为我校学生进行了一次精彩的法律专业学术的讲座。此次讲座围绕的主题是
关于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应该入刑展开讨论,此次活动由南京大学知行社以及南京大学法协
联合承办。
首先杨辉忠教授引述了近几年社会上关于见危不救的一系列事件,如2009年湖北荆州
大学生救人事件、今年的广东佛山小悦悦事件等等。
通过这些事件引出此次讲座的主题,出现了如今的道德滑坡问题、见危不救行为,是否需
要通过法律来规制?如果见危不救行为需要用法律来规制,那是否一定要刑法来规制呢?
虽然之前有过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之争,但任何刑法上的犯罪都是违背道德的行为,背后
都有其道德基础,如故意杀人罪遗弃罪,但见危不救违反的是什么道德呢 ?见危应救在我
国是不能作为一个义务的,因此见危不救迟迟不入罪正是因为其背后缺少道德支撑。
学术界对此问题有不同的看法:一.支持说:中国的道德价值观已经遭到破坏,现实中见危
不救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利用道德自身恢复的过程将是相当漫长,而通过法律来承建
的话是效果最好的,此外还有很多西方国家成功的立法经验。二.反对说:如将见危不救行
为入刑,那么刑事责任人如何鉴定,举证问题又如何解决等等。
关于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应该入刑,杨辉忠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从道德和法
律的关系来看,道德需要法律化,甚至需要刑法化,道德向法律义务的转变是每个都必然
要经过的过程。另外,道德的法律化是应时而变的,就我国目前的道德滑坡现状,应该将
见危不救入罪。杨辉忠教授将见危不救罪定义为:当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
处于危难之中,需要立即救助时,在不能期待自己以外任何其他人救助的情况下,能够救
助,而且救助行为不会使自己处于显著危险或者违背其他义务,而不予救助。有特殊义务
的人见危不救而又不构成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其他相关罪名,也应构成见危不救罪。
通过这次活动,我们都深感受益匪浅,对于见危不救行为以及道德和法律的关系问题
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对于社会上关于见危不救行为系列事件也有了比以前更深层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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